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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地税发[2000]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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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00]95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地税发[2000]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9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14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3号)规定,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征收机构和项目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目前暂只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四项保险费待条件成熟时再交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凡在我省境风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及职工,均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巾等收入。但对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基数。
  2、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2000年为14%,以后每年提高2%,直至20%为止。个人缴费比例与所在市、州的国有及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等,以后每两年提高1%,直至8%为止。
  3、应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四、缴费单位的管理登记
  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营企业(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1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征收办法
  1、缴费单位必须按月(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附后),如实结算缴纳应纳费额。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职工缴费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在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本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3、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使用和管理票证。采用转账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的“编码”栏填写8803,“名称”栏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级次”栏填写缴费单位的入库“级次”栏填写缴费单位的入库“级次”,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写“省”“市(州)”“县(市)”或“区”级,“计税金额”栏填写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税率”栏填写单位缴费比例;采用现金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缴纳,《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税种”栏填写缴费项目名称,“计税金额”栏填写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税率”栏填写单位缴费比例。两种税收凭证其他各栏的填写按照《税收票证填写要求》办理。
  4、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就地缴入当地金库。每月终了10日内财政将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地税核对,由财政全部划入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6、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不纳入税收会计统计范围,在税收快报最后一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项,为独立项目。
  六、征收管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暂按该单位上月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应缴数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该单位当月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的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3、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领第5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
  4、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缴费单位设立征管资料档案,并按月向县以上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资料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汇总提供给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资料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统一汇总提供给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和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缴费记录,建立缴费单位缴费档案,登记有关账户,并保证其完整、安全、无误。
  6、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使征收、检查和监督职权时,应当主动出示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证”或“税务检查证”。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和违规处罚等事项,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时,应当主动与缴费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并联合进行。
  8、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收管理,对人员变化不大,缴费工资基数水平波动幅度较小的缴费单位,经缴费单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采取一次核定,分月申报缴纳,年中或年终结算的方式征收。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给付标准、个人账户管理及待遇计发办法和社会化管理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征收经费
  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征收单位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成本费用由市、州、县(区)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成本费用标准暂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入库数据的3.5%确定,按季预拨给同级地税机关,年终根据全年征收情况多退少补,该项补助专款专用,不得挪手他用。省地方税务局用于票证的印制和宣传发动方面的支出,由省财政厅暂按全省地税系统征收入库养老保险费总额的0.5%从预算支出中按季拨出。
  九、执行时间
  本通告处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1年1月1日前将已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副本及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资料复制并移交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关交接手和续和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十、组织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掌握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抓好对缴费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并组织专门力量实施征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协调、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1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以下简称95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不便于基层执行。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 关于“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者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
  (一)“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不论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拔的资金,不论是厂级单位筹集的资金还是下属车间(科室)及附属经营单位筹集的资金,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范围。“月平均工资”按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
  (二)“市、州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全省各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关于“入库级次”的问题
  入库级次以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设立为依据。职工个人帐户由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则社保费入“市(州)”级;职工个人帐户由县(市)或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则社保费入“县(市)”或“区”级。
  四、关于“缴费比例”的问题
  缴费比例原则上按95号文件执行,但对原已参保,执行国有企业统一缴费比例其缴费比例又高于95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按原缴费比例征收。
  五、关于“征缴范围”的问题
  征缴范围必须严格按9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六、关于“计费人数的确定”的问题
  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只要职工个人被聘时间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计费人数以用人单位实发工资人数为准,但不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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