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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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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函[2000]116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0]1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1-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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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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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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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0]1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0]1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全省统一按律师分成收入30%的标准扣除。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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