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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1]1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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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01]1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1]1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省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现将新制定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税务干部素质、执法水平和税收管理质量的全面提高,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市、州局名局直属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省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或交叉检查(具体抽查办法另行制定),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和征管资料完整率。
第四条 登记率是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规范纳税人申报行为,强化稽查力度。
第六条 入库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 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 滞纳金加收率是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滞纳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第八条 欠税增减率是指朝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压缩欠税额度。
第九条 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便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
第十条 处罚率是指涉税案件实际处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依法治税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征管资料完整率是指纳税人档案中实有征管资料数与应建征管资料数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归集程度,以利税务机关规范纳税档案资料,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 街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鉴于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滞纳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2000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计算公式和考核口径由省局确定(见附件1)。今后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将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各市、州局每年年底前应按照上述要求逐级组织考核(可逐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编报年度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在每年1月16日至2月25日前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抽查,2月底以前完成上报、总结和通报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评分实行110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见附表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计财、稽查和直属局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州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和增加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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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发[2001]11号  发表于 2021-3-24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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