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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1]1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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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01]14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1]1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部、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管理,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凡依照“四税一费”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的,均属于减免税的审批范围。
二、减免税申报
(一)申报原则纳税人符合“四税一费”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规定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减免税。
(二)申报时限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资料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分年度、分税种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单位盖章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3、减免税审批表(样式附后);4、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如: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需要提供国税部门减免或退还“三税”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审批通知或收入退还书;遭受自然灾害,纳税有困难的,需要提供财产损失清单或保险公司勘损资料等。
三、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原则1、必须以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擅自减免税或越权审批减免税;2、坚持税管员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定,分级负责把关,分户、分税种、分年度审批。
对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情况不清楚、数据不准确等情形的,上一级地税机关不予审批,应责成下一级地税机关核实、补充、上报。
(二)审批权限
1、纳税人因政策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或退还,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十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年减免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洲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赝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三)审批程序
1、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征、入库和欠税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税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下同),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
2、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必须深入每户减免税申报单位调查落实,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局研究审定;县、市(分)局经集体研究,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扣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市、州局;
3、市、州局必须加强减免税业务的审批把关,对单个社种申报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应指派税政人员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市、州局经集体研究,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连同分税种、分户的减免税审批汇总表(样式附后)于4月底前报省局;
4、省局对市、州局上报的减免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单个税种年申报减免税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位,应派员下户抽查,予以核实;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单位,也可由企业自愿委托省局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理。省局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审批完毕。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减免税分户台帐,详细登记审批减免税的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减免税年限、金额、用途等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批准减免税单位的跟踪调查,对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建立减免税审批情况逐级上报制度,加强减免税管理的检查。下级地税机关应将本地区批准的减免税进行汇总,定期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市、州局应于7月30日、12月30日以前分别向省局报送工半年、今年《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同时,上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
4、超越权限擅自减免或先承诺后报批减免的,对责任人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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