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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1]1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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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2001]13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1]1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1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1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督管理,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1年税务登记的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我省境内已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3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二、验证时间和步骤验证工作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整个验证过程分为验证宣传、验证审查、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由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三、验证工作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规定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个体运输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二)这次验证采用粘贴验证标识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验证标识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市、州根据需查到省局领取。验证标识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识,只加盖“验证专用章 ”。
(三)地税机关在办理验证审查手续时,应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1996]133号)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搭车收费。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务登记年度验证工作作为提高征管质量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宣传车等舆论工具向纳税人宣传税务登记年度审验的目的和意义,阐明工作要求与违章 处罚规定。
(二)完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联检核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1号)的规定要求,加强同国税、工商部门的联系,最大限度的减省漏管漏验户。
(三)做好总结建制工作。税务登记年度验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验证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税务登记验证制度。各市、州局工作总结和验证情况统计表应于2001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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