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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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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02]9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02-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地税发[200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地税发[200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给合我省地税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对今年全省地税稽查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稳步推进“一级稽查”的进程。去年,省局在长沙、衡阳、郴州进行试点,为推行“一级稽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今年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巩固成果、总结经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重点解决“一级稽查”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并积极做好稽查人才的选拔和培训,稳步推行“一级稽查”工作。
二、科学设置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城区分局以及行政区划变更中由县改为区的行政区内一律不设稽查机构,已经设立的予以撤销。稽查局内设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权责一致、精简效能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原则,进行科学调整,合理确定职责权限。实行“一级稽查”的单位必须设置综合科、选案科、检查科(若干个)、审理科、执行科,并根据需要可设置办公室等科室。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资料共享。要建立健全稽查局与其他专业局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制度。今年内,省局、市(州)局的稽查局和直属分局要先行一步实现联网,做到征管资料以微机形式统一管理、资料共享。
四、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适应稽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逐步提高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各级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考虑,实行“一级稽查”的单位要加快充实人员,以切实担负起繁重的稽查工作任务。
鉴于举报中心和税侦机构是省局和市(州)局委托稽查局管理的实际情况,举报中心和税侦联系室人员不应占稽查局的编制指标。
五、完善稽查综合评价标准,坚定不移地推进稽查转型工作。一方面严格执行“三不”:即不下达稽查任务计划,不组织对稽查收入单独考核,不把查补收入的多少作为认定一个单位优劣的重要条 件;另一方面严格考核“四率”,“四率”指标要达到总局要求的标准,即结案率达9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90%以上,处罚率达10%以上,公告率达10%以上,其他稽查质量指标也要有明显改善。
六、完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各级稽查局均要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凡案件涉税达到一定标准的必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对其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提交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即县(市)局案件涉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市(州)局案件涉税达200万元以上的,省局稽查局案件涉税达600万元以上的,要分别送县(市)局、市(州)局,省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县(市)局,市(州)局稽查局并将审理后的案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凡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主管税务局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七、不断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要着力搞好稽查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倡导和鼓励竞争激励机制的施行,对省局稽查局组织评选出的全省地税系统稽查能手,省局决定:在全省通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提拔、晋升级职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连续3年的稽查能手记三等功一次,以此激励广大稽查人员钻业务、练本领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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