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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2]4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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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02]4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2]4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4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此项工作开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将这项工作作为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特别是优化我省经济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省局决定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由李长庚任组长,孙建章 、钟世明任副组长,杨米加、李平新、王艳娟、刘首凡、陈上东、刘绪东、周君吾、曾赤华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征管处。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时间,按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权限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二、实施步骤今年是全省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第一年,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引导纳税人积极参加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具备参加A级纳税信誉评审资格的纳税人,应于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A级纳税信誉评审申请表》。
第二阶段为组织评定阶段,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市、州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的A级或C级纳税信誉等级名单。应于9月31日前上报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阶段为A级纳税信誉单位的授牌阶段,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对已评定出的A级、B级或C级纳税信誉单位,要实施分级管理。
三、做好信息反馈对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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