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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公通[2003]15号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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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公通[2003]15号
文件名: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公通[2003]15号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公通[2003]15号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公通[2003]1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8日
  现将《开展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展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对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要立即查禁”的指示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9号)精神和总体部署,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发票的团伙,挖出制售发票的地下窝点,依法严重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发票管理环境。
  二、工作重点
  在专项打击行动中,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突出打击重点;
  (一)对车站、码头、宾馆等买卖假发票的主要集散地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辖区内所有印刷厂进行地毯式检查,端掉非法印制假发票的地下窝点。
  (三)根据获得的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制售假发票的地下窝点和非法买卖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工作安排
  此次发票专项打击行动安排4个月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排查阶段(3月底以前)。对本地区的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假发票集散地和所有印刷厂进行专项检查,摸清底数,寻找线索,梳理案件;确定重点打击的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打击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重点行动阶段(3月至5月)。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制定的打击方案,开展重点打击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买卖发票的犯罪行为要果断查处,集中力量突破大要案件,有针对性地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买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收尾总结阶段(5月至6月)。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打击行动开展情况,查找管理及防范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本措施。对专项打击行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
  四、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地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要通过案头分析,举报线索、实地暗访等多种手段和渠道,确定重点范围和目标,并预先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同时,在工作中要讲究方法,注意保密。
  (二)联合行动。国税、地税机关应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印刷厂进行检查,预先排查;对发现或受理的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线索和案源,要迅速组织排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协同查处。公安机关对受理的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案件和线索,要迅速调查控制,获取证据,控制抓获重点犯罪嫌疑人员。公安、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快查快审,确保办案进度和质量,力争挖出一批非法印制、非法买卖发票的窝点、团伙。在查处行动期间,税务机关每天24小时要有人值班,确保发票真假鉴别工作不中断。
  (三)逐级督办。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案件,实行逐级挂牌侦办、督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务求有所突破。在侦办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增强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确保办案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国税、地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此次发票专项打击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联合成立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励明安任组长,省国税局总经济师黄义新、省地税局副局长黄达琴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税侦处、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公安厅税侦处、省国税局稽查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各级公安、税务机关也要成立相应专门机构,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参加,重大案件要亲自指导。要组织专人深入一线,督促检查工作的进展组织,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发票专项打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检查。
  (二)加强协作配合,联手开展专项打击。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国税、地税机关要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基础上通力合作,协调行动,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各市、州、县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点线索、查处的重点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上级部门将及时通报到相关市、州,以便统一组织专项行动。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与配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发票专项打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地要抓住不放,精心组织部署,集中力量实施打击,上级公安、税务机关要督促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发票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对敷衍塞责,措施不力,工作开展缓慢的地区,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四)广泛发动群众,营造宣传声势。各地要利用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提供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案件查实后要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省直单位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731-4590137、4597018;省国税局0731-5533214、5522768;省地税局0731-5608326。同时,注意积累素材,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工作,展示专项打击的成果,弘扬正气,震慑违法犯罪,教育群众。
  (五)加强对工作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及时报送情况信息。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要及时掌握专项打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及行动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专项打击结束后,请各相关部门于2003年7月10日前,向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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