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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6]6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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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6]64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6]6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6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64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22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电子税务管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广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的复函》(粤发改投资函[2016]261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43号)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已废止,故此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在国家和省未修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按照国税发[2012]43号文办理。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当地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就项目审批做好沟通衔接,并对国税发[2012]43号文替换国税发[2005]90号文的情况进行解释。
  三、各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及时上报,加快项目进度,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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