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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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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5号


  税乎网注——蓝色字体部分为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5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5日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
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上述出口企业经整改符合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的,整改合规一年后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在我省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出口退(免)税管理状况的差异,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条件: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不需另生成电子数据报送。对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将纸质资料生成电子数据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2、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责任,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3、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4、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6、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7、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因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而被取消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经整改合规的,可在一年后重新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8.明确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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