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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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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商务规字[2017]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4日
  广州市商务委、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商务局、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将注册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我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办理。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经确认的企业称为试点企业,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
  (二)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五)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六)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七)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重点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以下企业申报试点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三、申报材料(有关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试点申请书。包括申请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四、审核程序
  (一)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所在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商务厅(推荐函应对每家企业分别出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企业,由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文并对外公告,确认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核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试点企业当季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国税局;要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二)试点企业应当在试点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季报年报信息,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试点企业,由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相关情况以及市商务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商省国税局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1.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经营信息没有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记录。
  2.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偷逃税款或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不再符合试点企业条件。
  (三)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书面通报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以外的地区,自动取消试点企业资格。非商务部确认的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确定试点企业资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粤商务管函[2016]192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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