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48
  • Tax100会员 28023
查看: 347|回复: 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三)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391
2020-7-27 12: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三)
发文日期: 2017-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三)
  全文有效
  2017-7-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营改增”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内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持该证明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开工且尚未销售完成的项目,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办理“报验登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20日内完成办理“报验登记”。
  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报验登记”,其项目开发收入增值税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同时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分项目记录并归集税款缴纳情况,留存备查。
  五、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行政区域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应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单独核算各项目收入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在同一行政区内有多个项目的,只需办理一次“报验登记”。
  六、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