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1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对于2018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在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2019年4月18日前,下同)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申报,请各出口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相关工作:
一、无相关电子信息处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可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二、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因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情形造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收汇。出口企业2018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于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应按照该公告第五条规定,在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在2019年4月15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1号公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根据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消费税。
对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开具相关证明,或未按规定收齐或视同收齐外汇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在2019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019年5月15日前),自行作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企业应在2019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019年6月18日前)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附: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补充公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