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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税发〔202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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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件编号: 东税发〔2021〕5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税发〔202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税发〔202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税发〔2021〕57号
  全文有效
  2021.9.30
  各园区(镇街)税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规划所: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规定,自2021年8月2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针对政策施行后部分群众反映新政前在途交易二手住房相关手续办理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2021年8月2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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