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做好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做好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12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要求,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文件第一条情形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年度申报时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