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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地税发[2010]3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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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10]34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地税发[2010]3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3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19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稽查局、直属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省政府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湘财办[2010]21号)规定,为确保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管交接工作
2010年8月31日前,“两税”所有涉税事项仍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2010年9月1日起由各级地税部门办理。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各项交接准备工作。
(一)征收窗口及征收模式。
1.各级财政部门在相关单位政务中心设立的“两税”征收窗口,经与相关单位协商同意后移交给同级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要于2010年8月20日前明确征收机构、征收地点。
3.地税部门交接初期可沿用现行的征管模式,待平稳过渡后,融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征管资料。
按照“已办结事项不移交,未办结事项造表移交”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未办结事项涉及的原始资料及其办理情况列表后(见附件),由财政和地税双方交接人员签字,移交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辖区内“两税”税源、欠税清缴等征管台账(含电子文档)。
(三)信息系统。
财政部门应向地税部门移交现行应用的“两税”征管软件系统。条件成熟后,“两税”征管软件系统并入地税部门大集中征管软件系统。
(四)票证管理。
2010年9月1日起,“两税”征收统一启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票证,财政部门原“两税”票证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票据进行清理,尚未发放和已发放尚未使用的票证要全面清点、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销毁;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退税凭证以及票证领用单、票款结报手册、票证台账、票证用存报告等票证管理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实行分级保管。
(五)税款入库和核算方式。
1.“两税”征管移交地税后,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分别填开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并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国库。考虑到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办理国土审批手续前需交纳纳税保证金的实际,纳税人可先期将纳税保证金缴入地税机关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地税部门根据国土部门相关审批文书核实应纳税款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国库,多缴的纳税保证金直接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纳税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69号)的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国库(含代理支库)收到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两税”缴款凭证,审核后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处理。
“两税”收入统一纳入地税部门税收会统核算。各级地税部门在“两税”数据未并入省局数据大集中系统之前,可采用TRS任务形式按月逐级上报,任务包另行在省局局域网上发布,下载地址为FTP/Center/规划核算处/会统。
2.财政部门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现有“两税”征管账户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
各级国库2010年9月30日前仍可受理财政部门提交的“两税”税款缴库凭证;2010年10月1日起,国库不再受理财政部门提交的“两税”税款缴库凭证。
3.“两税”征管移交地税后,退税处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按规定审批退库。鉴于“两税”征管的特殊性,对办理退税过程中确需退付现金的纳税人,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库部门可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地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开设的“现金退税专户”及时退付现金。2010年9月1日起,国库不再受理财政部门提交的“两税”税款退税凭证。
4.“两税”收入对账工作由财政、地税与同级国库部门共同实施。对财政部门2010年征收的已入库的“两税”收入(截止2010年9月30日前),各级国库不作征收机关调整,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国库于2010年10月31日底前完成“两税”入库数据核对,双方在相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2010年9月1日起,地税部门征收的“两税”收入,由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国库对账。
5.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共同衔接好2010年的收入计划任务。
二、认真做好“两税”划转宣传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共同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地税部门要及时发布通告、印发宣传资料,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征收机关变更,以及征收地点、具体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等内容,切实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两税”征管工作平稳交接。
三、积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与国土、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协税护税关系,确保在“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先税后证”制度得以继续贯彻落实。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产等部门联系,加强支持与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工作。
各级在交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交接事项登记表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项目序号 交接内容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财政移交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局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地税接收人员签字 地税局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财政、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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