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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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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财综[2011]5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1-02-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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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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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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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22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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