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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函[2011]2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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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娄政办函[2011]26号
文件名: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函[2011]2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1]2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1]2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已经从2010年9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两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收入质量,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全市各级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是协调配合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将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要认真比对“两税”征管数据与批地供地、房产交易等数据,及时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部门配合有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依法负责“两税”的政策指导、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业务培训,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农用地转用批地供地信息和房产部门提供的房产交易信息,建立“两税”税源台账,并根据两部门提供的信息变更情况适时更新税源台帐。向同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传递“两税”的征收和减免信息。对国土资源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予以保密。严格管理“两税”征收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纳税人新批建设用地及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要求其出具“两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凡是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一律不得发放用地手续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按季将农用地转用的批地和供地所有信息、数据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每年一次向地税部门提供更新的基准地价信息,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因税收征收管理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宣传“两税”政策法规,对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制度对契税实行源泉控管,在办理纳税人房产买卖、赠与、交换行为的产权变更手续时,凡是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开发、房屋预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段均价等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料。每年要公布一次辖区内的房产交易价格,每年更新一次辖区内不同地段房产最低基准指导价格,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因税收征收管理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宣传“两税”政策法规,对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地税系统“两税”征收经费,为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地税机关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因责任单位未执行“先税后证”程序造成的“两税”漏征少征数据,相应扣减责任单位预算经费作为补缴税款。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信息交换与共享要做到“定期、定科室、定人”。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每月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一次房地产交易信息(含审批文件,当月没有交易则进行“零”传递),地税部门每月将“两税”征收与减免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业务科室作为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牵头科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
三、实施奖惩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两税”协税护税责任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每年按照实际协助征收入库“两税”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经费,奖给责任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并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和协助征收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根据地税机关每年出具的因责任单位未执行“先税后证”程序造成的“两税”漏征少征数据,责成责任单位追补税款或等额扣减责任单位的预算经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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