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
永地税发[2012]3号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
永地税发[2012]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18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运营情况,现将我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见附表一),除明确实行查实征收车辆营运税收的单位外(见附表二),其他营运车辆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行核定征收。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99号)中核定的车辆地方税收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表一: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车船税 | 营运税收 | 营运税收 | 市区 | 其他县 | 乘用车 | 小型(9座以下) | 出租车 | 每辆 | 按照︽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其他9座以下 | 每辆 | | | 商用车 | 客车 | 中型(10-19座) | 每辆 | 按2个月共计 2400元/辆 | 按2个月共计2200元/辆 | 大型(20座-30座) | 每辆 | 按3个月共计 3600元/辆 | 按3个月共计3300元/辆 | 大型(31座以上) | 每辆 | 37元/月/座 | 35元/月/座 | 城市公共汽车 | 每辆 | | | 货车 | 6吨以下 | 按自重每吨 | | | 6吨以上(含) | 按自重每吨 | 110元/月/吨 | 100元/月/吨 | 1、非营运车辆只缴纳车船税,营运车辆除缴纳车船税外还应缴纳营运税收;
2、本征收标准只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纳税人;
3、该表所指的车辆税收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税;
4、未列举及有异议的车辆由税务部门参照同类型车辆征收或核定征收(特种车辆比较载货汽车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执行);非营运车辆(指客、货车)的认定由地税部门根据车主的身份证、车主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车主在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来认定;
5、客运车辆实行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如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并将纳税人名单报市局备案;如纳税人申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制作相关文书存档备查,并将纳税人名单报市局备案;
6、货车的自重是指其整备质量,其吨位核定与其实际不相符合的,参照同类车辆定额标准执行;
7、对实际营运收入达到了营业税起征点的营运车辆、以及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月的实际收入计算出来的营运税收超过此表规定按月标准的20%以上的,都应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运税款;
8、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营运大型客车和营运货车在每年4月30日之前自愿一次性交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按6个月的征期征收;在每年5月1日以后缴纳的暂按8个月的征期征收。
附表二:实行查实征收车辆营运税收的单位名单
永州市:永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车站;
冷水滩:永州市永成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军联物流有限公司、永州兰天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深圳市雅晴物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长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省中邮物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省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零陵:永州第一公共交通公司、永州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永州万众出租车有限公司、永州市联运有限公司、永州安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祁阳:永州旺达运输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
东安: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车有限公司--公交车公司;
双牌:鑫发物流公司、明华物流公司;
道县:道县运输公司、道县交通运输服务站;
宁远: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宁远分公司、宁远县汽车总站;
蓝山:永州旺达蓝山运输有限公司;
江永:永州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江华:永州市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华车队、永州旺达运输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