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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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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5.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加快地方经济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防疫物资、餐饮服务、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场保供企业(包括参与上述物品市场保供的供销系统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物流和邮政快递等关联企业)以及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按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的本地区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执行。
  三、受疫情影响十分重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等)、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四、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该租金对应房产应缴纳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为切实方便纳税人,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困难减免,按照“即时受理、即时核准、后续审查”的简易程序办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
  七、符合本公告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后期应缴税款。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来源:随州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加快地方经济恢复和发展,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条件。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及幅度。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分类进行减免优惠。一是对全市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减免租金的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房产、土地应缴纳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租金越多,减免的税款越多。
  (三)简化办税流程。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对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困难减免,按照“即时受理,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市大部分企业从1月底到3月中下旬基本上都处于停工停产或半停工停产状态,属不可抗力因素且无法预测,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公告在实施时间上进行了追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后期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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