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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税发〔1994〕1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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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税发〔1994〕15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税发〔1994〕1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94-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豫税发〔1994〕1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豫税发〔1994〕150号
  全文有效
  1994-07-12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l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就退税中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退税的企业范围
  对申请办理退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l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个别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省国税局批准,方可列入退税的企业范围。
  二、退税的原则
  1、各地在办理退税中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即各种形式的退税都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原则。
  2、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6月份因税负明显上升暂时缓缴的税款。必须于8月31日前足额补征入库,同时上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审批表”,待获得省以上国税机构的批复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开具“收入退来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但对个别1—6月份缓缴入库数额较大的企业,可由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先上报省国税局,待获得批复后,再开具“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
  3、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已转发各市、地,因此,今后各地对增加税负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先行足额征收入库,再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不允许再用缓征税款的办法来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三、认真审核企业的进销发票,正确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对购进应税项目凡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一律不计算其因此而增加的税负,不办理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文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的规定.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其销售对象,对属于将货物出售给出口企业的,不予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对一些销售对象复杂的企业,可要求其填列销售货物清单,加盖公章以便作为区分销售对象的依据。
  四、合理确定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
  1、进行税负比较时,工商统一税税率原则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的通知》所附列的工商统一税税目、 税率表(包括地方附加)为依据。但在过去执行工商统一税期间省以上税务机关已单行批复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也应作为税负比较的依据。
  2、凡1993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行业在国税函发(1993) I52号文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仍需上报该产品所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
  3、个别企业与原工商统一税税率比较确有特殊问题的,要即时上报省国税局,以作个案处理。
  4、对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作为工商统一税比较税负的依据。
  五、审批权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第55号,国税发(1994)ll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增加税负的退税都应由企业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申核后报省以上国税机构
  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凡需按季、按月预退税款的, 一律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层报省以上国税机构审批,获得批准后,方有按季、按月申请退税款的资格,否则,应一律按年计算退还税款。
  2、获得按季、按月退税款资格的企业,其预退税款由市地国税局代省国税局审核办理,但各地按季,按月核批预退的税款要严格控制在全年应退税款的限额之内。同时各地要将预退税款的批件抄报省国税局备查。
  3、获得按季、 按月预退税款资格的企业和未获得预退税款的企业,其年度应退税款的审批原则上均由省以上国税机构办理,但对年应退税额在1 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可由市、地国税局代省国税局审批,并上报备查。年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省以上国税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年度退税手续。
  六、报批手续
  1、企业中请退税时应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按前述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被授权机关批复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2、各市、地对已被批准办理退税的企业,还要定期的进行抽查,凡发现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应将其已退库的税款重新征收入库,同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建立完善统计上报制度
  1、为正确反映退税情况,各市地要建立退税台帐(格式自定)逐笔记录企业的退税情况。
  2、统计范围既包括市地、国税局代省局审批的部分,又包括省以上国税局审批的部分。
  3、各市、地应于年度终了后50天内将上年度的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八、退税税款的帐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45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营业税超税负问题的处理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营业税的有关退税事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规定及上述补充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后而多缴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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