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地税发[2002]11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2]1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郑州煤矿机械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 |
发文日期: |
2002-01-2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郑州煤矿机械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
豫地税发[2002]11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郑州煤矿机械厂是1958年建立的国有老企业,占地670余亩,现有职工5500人(其中离退休职工1910人),下设10个分厂,主导产品是煤矿综合采 用支护设备液压支架。截止2001年底,企业总负债3.6亿元,自1993年以来累计亏损1.65亿元。除欠工行本息1.7亿元外,还拖欠职工工资8个 月,职工医药费已六年末报销。加之去年8月份一场暴雨,造成该企业厂房多处开裂,顶部局部敞漏,厂地大面积下陷,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基于以上情况,该企业欠缴土地使用税1425279.32元,其中:1998年欠缴374181.68元;1999年欠缴338607.16元;2000年欠缴338607.16元;2001年欠缴373883.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4号文“关于吉 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精神,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扭亏为盈,经研究,建议对郑州煤矿机械厂 减免1998年至200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425279.32元。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