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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1999]13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错案追究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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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发[1999]13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1999]13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错案追究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错案追究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9]13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错案追究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9]13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1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错案追究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告知制度脚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试行)
  为了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促使稽查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稽查案件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税务稽查人员代表国家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职能时造成的职务过失行为。
  二、错案的范围界定。
  (一)违犯税收执法程序造成的错案;
  (二)违犯税收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多征、少征造成的错案;
  (三)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错误,或罚款超过规定权限的;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未按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失的;
  (五)擅自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而造成的错案;
  (六)执行人员执行不力,造成查补税款少征,漏征或致查补税款再度流失,无法执行的案件;
  (七)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造成的错案;
  (八)不能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致使证据不充分或消失,税务机关在诉讼中造成严重不利形势或败诉的;
  (九)经上级税务机关复议被撤消或纠正的错件;
  (十)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经审判决认定的错案;
  (十一)其它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的责任划分。
  (一)对一般性错案,即经上级税务机关复议认定的错案,由审理委员会或地税其它部门发现的错案,补税、罚款、滞纳金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及时纠正的错案,追究直接办案人员和科(股、所)室领导的责任;
  (二)对重大错案,即由人民法院判定的错案,补税、罚款、滞纳金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错案,给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物质和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害的错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1、由于办案人员不能充分取证或不如实提供稽查资料造成的错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2、由于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理造成的错案,追究审理人员责任;
  3、由于案件审理主管领导不按规定行使领导职责造成的错案,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4、由于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干预案件审理造成的错案,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错案追究形式。
  (一)对一般性错案的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或写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对重大错案的追究形式:
  1、取消评先资格;
  2、通报批评;
  3、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任,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4、构成违纪的提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市(地)局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六、本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发生违法违纪事件,促使稽查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建立一支廉洁、公正、高效、文明的地税稽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回访(以下简称"回访")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向被稽查对象就有关稽查工作中廉政及工作情况征求意见的行为。
  二、凡经稽查机构查处的案件,均属回访范围。
  三、回访须由稽查机构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必要时主管领导参加。
  四、回访一般应在案件稽查完毕后,到被稽查对象所在地进行或邀请若干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到稽查机构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回访。
  五、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稽查人员是否廉洁;
  (二)稽查人员工作中是否文明执法、行为规范、遵章守纪;
  (三)对稽查机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处理的意见;
  (四)对稽查工作的建议;
  六、回访形式
  (一)回访一般应以座谈方式进行,座谈前应介绍回访人身份,回访的目的、内容。座谈应邀请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回访也可采用向被稽查对象发放廉政回访卡的形式进行。
  七、回访时应由专人详细记录,并按照规定内容及时填写报告。遇必要情况时,可清被稽查对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八、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回访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回访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对回访对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回访小组负责用书面形式答复。
  九、对发现的不廉行为,要按有关廉政规定给予处理,对回访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应责令有关部门限期处理。
  十、本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税务执法透明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特制定本制度。
  一、税务稽查告知(以下简称"告知")是指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告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以及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告知的对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依法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被查对象")。
  三、告知的内容
  (一)基本权利:
  1、对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未达到二人以上或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行政执法证》并送达稽查通知书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稽查;
  2、对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被查对象有权提出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回避;
  3、对税务稽查人员稽查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被查对象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税务稽查人员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有权申请复议或依法起诉;如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要求赔偿责任;
  5、对税务稽查人员提出除税务稽查工作以外要求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6、对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因不当或违法造成的损失,被查人员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7、对税务稽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听证、复议、诉讼;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本义务
  1、被查对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被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人员依法执行稽查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扰、阻挠;
  3、被查对象必须按稽查人员的稽查要求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如实回答税务稽查人员询问的涉税问题,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人员查清事实;
  4、被查对象应在税务稽查文书和稽查证据上签属意见、盖章(压印);
  5、被查对象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卜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6、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人员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应检举、揭发;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不准搞逼供、诱供;
  (二)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入情税、办人情案;
  (三)不准接受被稽查对象的宴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加被稽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稽查对象索取好处或其他利益;
  (六)不难以任何名义让被稽查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七)不准向被稽查对象压价购买商品;
  (八)不准向被稽查对象借钱、借物。
  税务稽查人员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告知形式、时间: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在实施稽查前将告知事项连同稽查通知书采用书面形式一并送交被查对象。
  六、本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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