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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1999]1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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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发[1999]19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1999]1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9]1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9]1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机构分设以来票证管理情况以及各地反映的问题,现将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规定
  按照国税函[1999]43号文通知,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 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1998年增设的一种待印票证,省局将于2000年1月份设计印制,各市地可在2月20日之后领取。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印发前,可以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但从2000年6月1日起,必须 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近期内对作废、停用税收票证集中清理销毁的要求
  省局豫地税发[1998]263号文已通知各地对停用作废的各种票证要分类分级上交,编制清册上报并按规定监销。但是仍有部分市地未进行此项工作。不再使 用的票证存放在仓库中,既增加了票证的不安全因素,又增加了票证管理成本。因此,省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在2000年2月1日前对上缴的作废、停用等已 不再使用的票证按规定(销毁时必须编制销毁清册,核对字别、号码和销毁数量,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指定专人复点和监督销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销毁,清册 上报省局。
  三、严格税票适用范围的要求
  省局豫地税发[1998]189号文已明确了各种税票的适 用范围,但仍有部分用票单位(人)不按规定使用,突出地反映在将税收完税证代替税收缴款书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为此,省局重申:各单位(人)必须严格 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和豫地税发[1998]189号文件关于税收票证适用范围的规定,今后凡违背有关规定者,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四、非正式税务人员不得携票征税的规定
  近年来,各地上报省局丢票案件中,丢票责任人大部分是非正式 税务人员,如:协税护税人员、乡(村)政府人员、办事处人员等,上级单位无法比照正式税务人员予以相应处分。为此,省局要求:凡属无价证券的一类税票不得 交给非正式税务人员携带。凡违反此规定造成税票丢损的,除辞退责任人并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省局发票时间的确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挤时间加强票证各项管理工作,各地来省局领取税票的时间确定为每月10一25日,其它时间确急需领票者应先电话联系。一般情况下非确定时间内不再办理发票事宜。
  六、近期税票安全检查的要求
  双节将至,为确保节日期间票证完全,近期内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单位的票证存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四专”、“六防”的,要立即工作到位。
  七、税收票证报表编报事项
  (一)各市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豫地税函[1998]6号文报送票证年报通知的规定,并以现行报送季报的格式随同会统年报送时间上报省局。
  (二)增设《税收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和《税收票证丢损情况统计年报表》(表样附后)。正确编制《税收票证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即可防止多领造成积压,又 可防止少领造成脱票,同时也便于印制机关根据所需数量合理安排票证印制和发放。因此,要求各地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分季的各种税票领用计划书面上报 省局。2000年的领用计划表于元月15日前上报省局;《票证丢损情况统计年报表》是年内反映某一单位税票丢损总体情况的报告,是一个单位某一年内票证管 理情况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市地必须如实认真反映,编报时间同其他年报,报送方式同《税收票证使用量统计表》、《印花税票定额完税证出售量统计表》一样 以信函方式上报。
  以上七项通知精神,望各单位尽快予以落实。
  附件:1.《税收票证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略)
  2.《税收票证丢损情况年度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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