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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2]19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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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发[2002]19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2]19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19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192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 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现就加强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代扣税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49号文件规定,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 收税款;地税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要求已向地税 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地税收入不得纳人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一)地税机关(包括地税机关聘用的协税员)自收的现金税款;
(二)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账收入、不包括地税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账税款);
(三)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使用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地税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地税机关与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的5%.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帐簿,及时核算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三、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核算
各税收会计入库单值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账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分户、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税收数,作为计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四、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申领和核拨
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采取逐级核实,汇总申领的办法:(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和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咐件1),并办理票款结 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代扣税款和计付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经税收会计审核后,再填写“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申领单”(格式见附件2)。
(二)县(区)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本单位实际需要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分单位、分税种填报“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申领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同时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三联,上报省辖市局计财科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省局计财处,经审查核实后据实拨付。
(三)代征 代扣税款手续费必须纳人预算管理,各级计财部门称实际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的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代征代扣手续费收支明细账,按代征、代扣手 续费收入和代征代扣手续技支出两个会计科目正确反腆各项收支。同时将税收会计提供的结报单及代征代扣手续费申领单作为经费会计核算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原 始凭证。
五、切实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代征代扣单位和个人的积极 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展行好职责,认真核算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并按规定及时支付给代征人。任何单位不得将手续费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经费开支或挪作它 用,凡违规支付或扩大其使用范围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各单位收到此文件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此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申领单
3.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申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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