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21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21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大力组织收入,按照总局关于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要求,省局决定于10月初至12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检查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这次对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进行全面宣传和自查,检查时要突出重 点,总体要求的检查重点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列举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 入个人,即“两高”户。但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有所侧重。对那些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纳税申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单 位和个人要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1)工资表以外的奖金、补贴,来源于两处以上的工薪所得,实行年薪制企业非经营者的 年终效益收入;(2)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所得;(3)各种应税债券的利息所得;(4)社会上个别高收入行业名人名师的工薪、劳务等所得;(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及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挂账一年以上的未分配利润;(6)房地产开发商及建筑、安装撰修装饰包工头的经营所得;(7)较大 面积私房出租和较大型医疗设备出租所得等。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规程 (试行)》的要求分四个步骤进行,即宣传发动咱查补报、重点检查和整改建制。10月1日至25日为宣传发动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补报阶段。10月26日至12月15日为检查和整改阶段。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自查补报期限内自行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自 查表由各地自行组织印制),并于10月25日前认真自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要性,把它当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和“全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级局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强有力的检查力量,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内外结合、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要针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特点,采取内外结合、上下结合,对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同时,结合总局最近下发的“个人所得税 宣传提纲”精神,充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舆论宣传工具,扎扎实实搞好宣传,既造声势,又抓实效,将宣传深入到每个单位和重点个人。
(三)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由稽查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总结。税政、管理、征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规程(试行N的分工,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诱、扯反。
(四)严格依法办税、严肃税收法纪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初犯从宽、屡犯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检查中查出的偷、逃、抗税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 法规进行处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在对检查的案件适用法律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凡违法行 为是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方可使用新法规处理,对以前发生的按以前的法规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重大的偷、逃、抗税案件,要及时依 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
(五)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要实 事求是地确定检查的重点和行业,凡被确定为本次检查重点的行业、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50,重点个人检查面不得低于30%.各地在检查时要参照省局转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地税发[2002]202号)中列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逐条逐项地进行检查。
(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整改建制和总结工作
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进行纠正和建章立制,并责任到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整个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检查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书面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稽查处 和所得税管理处。
另外,在专项检查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一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报,从而使整个所得税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