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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我学习香港税制的点滴记录:来源地规则、税制简单、税率低、税基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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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16: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的内容均来源于学习香港税制的知识总结
我将所有的知识都放到一个帖子主要是便于学习,提升学习效率。
我们要在学习中找到乐趣
而这种乐趣又会Push我们去加速学习
(一个还没有全考过5门税务师的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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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主要是指个人或企业取得来源自香港的营业利润、薪金和租金三类所得。除了3种直接税如利得税 (Profits Tax)、薪俸税 (Salaries Tax)、物业税 (Property Tax)外,还有9种行为税:差饷、地租及地税 (Rate and Rent)、印花税(包括额外印花税)(Stamp Duty and Special Stamp Duty)、 博彩税 (Entertainment Tax)、应课税品(商品税) (Dutiable Commodities)、酒店房租税 (Hotel Accommodation Tax)、商业登记费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 飞 机 乘 客 离 境 税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车辆首次登记税 (First Registra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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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简介

张新军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c2e4200102ymwy.html


【编者按】作为国际自由港及金融中心的香港,其税制以简明著称,来源地规则、税制简单、税率低、税基窄是其基本特征。来源地规则是指纳税义务的产生仅与所得或利润的来源有关,而与纳税人包括公司的居所或居住地无关。换言之,源自香港的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所得,则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就是为什么众多非居民企业会绕道香港来中国投资的原因之所在。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予以解读分享香港税制。



一、总体介绍


现行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主要是指个人或企业取得来源自香港的营业利润、薪金和租金三类所得。除了3种直接税如利得税 (Profits Tax)、薪俸税 (Salaries Tax)、物业税 (Property Tax)外,还有9种行为税:差饷、地租及地税 (Rate and Rent)、印花税(包括额外印花税)(Stamp Duty and Special Stamp Duty)、 博彩税 (Entertainment Tax)、应课税品(商品税) (Dutiable Commodities)、酒店房租税 (Hotel Accommodation Tax)、商业登记费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 飞机乘客离境税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车辆首次登记税 (First Registration Tax)。

其中利得税与薪俸税不仅是香港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与赴港投资关系最为密切。


香港税制与国内税制比较而言,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征税范围窄(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税率随着年度财政预算案而变化等特点。此外,香港政府未就销售环节或资本增值方面征税(即没有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等),即在商品全部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基本上都不征税,换言之,没有流转税。另外,香港政府一般也不会就股息和其他资本性所得收入课征税收。


香港税制与国际其他主要经济国家包括我国的征收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香港采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收居民”(Tax Residency)为征税基础,而是以“地域来源地”(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为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所得,则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二、具体税种

1、 利得税(Profits Tax)

利得税 (Profits Tax)是香港税务局,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 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取得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售卖资产的资本所得的利润除外)所征收的一种税。


利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损益表的纯利或亏损)-非应税/免税所得+ 不可扣除项目/支出–可扣除项目/免税额
税率:公司16.5%,合资格财资中心、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 格利润利得税税率为 8.25%。

若调整后的结果为亏损,亏损额是无限期结转,抵消公司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 薪俸税(Salaries Tax)

薪俸税是针对个人,按照其从事任何职位或受雇任何工作,在香港境内所得的实际收入所征收的税款。如果受雇工作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只就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取得的酬金缴纳薪俸税,即只要不是从香港境内取得的收入,就不须要征税。


到香港征税则采用”地域来源地”原则,因此,个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纳税人不作为是否征收香港薪俸税的一个判断标准。


目前薪俸税标准税率为 15%,还有累进税率。免税额有:基本免税额 (Basic Allowance) 已婚人士免税额、单亲免税额、供养亲属免税额等等。



3、物业税 (Property Tax)

物业税是香港税务局向在香港拥有土地和建筑物(包括但不仅限于) 的拥有人征收的税款。现行的《税务条例》的相关条款亦适用于物业税。 这里特别指出,香港的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物业,就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如果没有租金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在计算应缴物业税时,还要考虑该物业收入是否需要按个人入息税和利得税的评税方法(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如获得税务局的批准,就该租金收入豁免缴纳物业税,而可缴交利得税的情况下, 不但可以从该“租金收入”中扣除维修费和装修费,若该物业是按揭的, 还可以扣除按揭利息。显然,它是一种所得税)。


物业税按应评税净值乘以标准税率计算。2016/17 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为 15%。

应评税净值=物业使用权应收的代价-可扣除项目 可从应评税值扣除的项目包括:差饷、修葺及支出免税额等。



4、 个人入息课税 (Personal Assessment)

“个人入息课税” (Personal Assessment),是对个人入息收入总额进行评税、计算的一种征收方式,并不是针对某类收入的一个税种。香港 现行的税制,还没有对个人入息(即收入)总收入的概念。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除受雇收益(相当于工资、薪金)外,还同时取得从物业 出租或经营所得,该三类所得,应分别各自独立评税和申报交纳;但是纳 税人符合相关规定,将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评税申报方式,将三类 所得收入合并计算并申报纳税。


在香港的以上个人三类入息所得中,只有薪俸税可以享受个人免税额和累进税率,其他两类收入所得税的征收,都是固定税率,且没有个人免税额扣减;如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方式申报纳税时,就可按照“个人 全部收入所得”合并评税,“个人全部收入所得”都可以按照薪俸税的评税规定,可以全额享受个人免税额和累进税率。不仅如此,选择“个人入 息课税”方式,还可以享受许多其他税项中没有的扣除额,甚至准许用个人业务上的亏损来抵消其他收入。


5、差饷 (Rate)

差饷是根据《差饷条例》(香港法例第 116 章)的规定,对物业单位的拥有人及占用人征收的税项 。主要是按征税地的房产价值或租值,抽取一个比例的款项作为地税,是香港政府向香港境内房地产业主征收的一种财 产税,其性质与国内房产税相类似,只是不论是否出租或是自住用途的物 业,其差饷计算方法和税款是没有差别。


差饷的征收及估值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差饷的计算,是先由差饷 物业估价署为每项物业计算应课差饷租值,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是估计物业在指定估价依据日期作出租用途时,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


以 2017-2018 财政年度而言,差饷征收率为 5%。


6、应课税品(Dutiable Commodity)

应课税品是根据《应课税品条例》(Dutiable Commodities Regulations - Cap 109) (香港法例第 109 章)的规定,对酒类、烟草、碳氢油、甲醇 及其他物质四类应课税品征税。其征收方式与国内的关税相类似,但由于香港并没有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所以应课税品常被认为是香港关税。


任何人士、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口符合规定的酒类、烟草、碳氢油 及甲醇到香港,需要在香港就应课税品缴纳相关税款。 比如:雪茄每公斤2455港币。


7、 印花税(Stamp Duty)

印花税是就文书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是对证明交易的文书,并不是有关交易的本身。“文书”(Document) 一词在《印花税条例》第 2 条中 的定义是包括“一切书面文件”(Written Document)。即,如果相关交易 没有开立证明交易的文书(例如:口头租约)(Verbal Tenancy Contract), 就无需缴付印花税。


印花税是就文书征收的税种,纳税人为签立了应税文书的双方或多方, 而双方或多方需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无论是个人或是公 司处于香港境内或是境外,只要属于《印花税条例》所示的下列四 个类别,需就书立的应税文书缴纳印花税。: 转让或租赁坐落香港的不动产;(例如:住宅,土地等)   转让香港证券;(例如:买卖证券,证券借贷等)   发行香港不记名文书;及文书的复本及对应本。


注意:香港政府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以调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至划一 15%。待相关法例获立法会通过,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新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缴付“从价印花 税”,税率划一为物业的代价款额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15%。


额外印花税 (Special Stamp Duty):

为遏抑住宅物业的投机炒卖活动, 香港政府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及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并在取得后二十四个月内(物业是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后至 2012 年 10 月 27 日前取得)或 36 个月内(物业是在 2012 年 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 须于从价印花税之上缴付“额外印花税”。 该税是根据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按转让方转让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计算。 比如:



不同的物业持有期

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之后至 2012 年 10 月27 日前取得物业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之后取得物业

物业在六个月或以内转售

15%

20%

超过六个月但在十二个月或以内转售

10%

15%

超过十二个月但在二十四个月或以内转         售

5%

10%

超过 24 个月但在 36 个月或以后

-

10%



8、商业登记费(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Busines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香港法 例第 310 章)的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包括海外个人或公司), 需为其业务申请商业登记证来从事商业活动,并且缴付商业登记费及政府 征费。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登记并非以规管商业活动为目的,也不等同于营 业执照。


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 1 或 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 比如三年期的商业登记证的登记费为5200港元,征费750,合计5950港元。


9、 汽车首次登记税(Motor Vehicle First Registration Tax)

香港没有特别针对进出口货物(包括汽车)征收关税,但为了减少香 港特别行政区道路之负荷和控制进口车辆之数目,减低空气污染,香港政 府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香港法例第 330 章)对所有在香港 道路上首次使用的汽车,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


比如私家车,如公布零售价或海关评估应课税值为最初的港币 150,00,税率40%


10、 博彩税(Betting Duty)

博彩税是根据《博彩税(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 108 章)的规定, 香港政府对于在香港取得博彩收益所征收的税种,包括香港赛马会所收取得赛马投注、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等。因为博彩税是在投注环节向 获批准之投注举办商征收,所以一般大众市民是不需要缴交博彩税的。


11、 机场旅客离境税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 2.12.1 概述

机场旅客离境税是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香港法例第 140 章) 的规定,向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征税。


每名香港国际机场的离境旅客须缴交 120 港元的离境税。当然特殊情况的旅客则可获得豁免机场旅客离境税:


12、酒店房租税(Hotel Accommodation Tax)

酒店房租税是根据《酒店房租税条例》(Hotel Accommodation Tax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 348 章)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酒店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税 。酒店须按住客所付房租缴纳税款。

为鼓励香港旅游业的发展,政府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把,税率调低为客人所付房租的 0%,即免收酒店房租税(2008 年 7 月1 日前,税率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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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1-23 16: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指引

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pdf (893.9 KB, 下载次数: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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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1-23 17: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的,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 自香港的利润均须征税,但来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润则豁免征税。 不过,某些跨境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整体利润,由于活动的范 围跨越两地,并不容易清楚界定是源自内地或香港,亦有可能 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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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4 23: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的税收制度

https://www.sohu.com/a/251728076_100268026
(作者简介:Bryan,香港金融硕士,专业理财顾问,专注于家庭保障、教育养老规划及境外资产配置。微信号:csm_happy)

香港的税收制度 2018-09-05 17:50

在中国受CRS影响的人群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主,而他们又几乎都会在香港开有公司,其原因就是香港税制与国内税制比较,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地域概念即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评税基期不同等特点。但具体香港的税制如何,低税率体现在哪些方面,这篇文章具体来谈谈香港税制。

香港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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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并非全球征税
  •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香港以地域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
  • 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
  • 税务局每年寄出缴税通知书,利得税和薪俸税等数据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香港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最高仅17%的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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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自受雇工作的收入需缴纳薪俸税。
  • 应缴税的收入包括佣金、红利、约满酬金、津贴(包括教育津贴)以及其他额外津贴。退休金及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也须课税。
  • 另外,内地居民在任何评税年度留港不超过183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 相较于内地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以及3500元起征点,香港最高仅为17%的税率和宽泛的征税档是非常亲民的。每名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不会高于其总收入的15%。从官方数据来看,17/18年度的税率较16/17年度的税率没有变化,但各档的征税起点提高5000港元。
  • 除此之外,香港政府考虑到每个纳税人有着不同的家庭负担和生计费用,比如说需要供养的老人、小孩数不同、有的纳税人是单亲家长或是伤残人士等等,因此还设置了不同的个人免税额,且免税额非常高。且每年都会有减免税的政策,还能按照家庭为单位报税,若是一家人仅一人工作,所需缴纳的税几乎为零。

现行企业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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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法团业务税率为16.5%,非法团业务的税率则为15%。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缴交预扣税。
  • 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获豁免利得税,本港亦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除外)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获豁免所得税。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扣减税款。
  • 税改方案释放重大利好!在利得税两级制方面,企业的首200万元利润税率,进一步降至8.25%,即首200万元利润的利得税减半,200万元利润以上则以标准税率16.5%计算。
  • 宽松的免税额制度: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在支出该年,这笔支出的20%可免税,其后每年的4%免税;商业楼宇每年也享有4%的折旧免税额。翻修商用楼宇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分5年等额扣除。如果由最终用户持有,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电脑硬件、软件及开发成本的支出,可实时扣除100%。
  • 其他可扣税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借入资金的利息、楼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雇员工资、坏帐、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雇员退休计划供款等。

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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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纳的税款。物业税率统一为可收租金(除差饷外)减去维修及保养免税额20%后的15%。然而,公司为租金收入缴付了所得税后,便无需缴纳物业税。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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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7/12/13止,香港与以下国家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奥地利 •白俄罗斯•比利时 •文莱 •加拿大•捷克•法国•根西岛 •匈牙利 •印尼•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中国内地•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 •西班牙 •瑞士 •泰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国 •越南

综上,香港的税收不管是在税率还是免税额方面都比内地有优势不少,如果说有专业机构的进行个人/公司身份和金融架构方面规划的话,客户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最大保全自己的收入不受到高税收的影响。
(作者简介:Bryan,香港金融硕士,专业理财顾问,专注于家庭保障、教育养老规划及境外资产配置。微信号:csm_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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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9 11: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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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10 06: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认定香港公司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之居民身分证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只要向中国大陆税务机关提供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香港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分。 然而,若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认为有疑点,不能仅凭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香港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确认该香港公司的香港居民身份时,香港公司就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的文件,交到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使用。 此文件发出前,香港公司必须证明她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

根据国际税务安排惯例,
“管理”是指对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施行管理层决策等。 “控制”是指最高层次、对整体业务的控制,包括厘定业务的方针,制定策略性的政策,选择业务的融资和检讨业务成绩等。 “控制”通常是由董事局施行的。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的业务通常是在香港管理或控制,包括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制定管理层决策等是在香港进行,则该公司会被视为香港居民。 当税务局在审批时,会被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公司所经营业务的类别;运作模式;是否在香港有固定办事处和聘用员工;香港是否其制定政策的董事局的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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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10 06: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 居民身分证明书

<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 居民身分证明书
居民身分证明书

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一份足以证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分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表格并非由税务局发出,税务局并不会在其上签名或盖章,由奥地利、比利时及卢森堡发出的表格则例外。
在香港与有关的税务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生效后,香港主管当局才会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会获发一份居民身分证明书。请按这里( https://www.ird.gov.hk/chs/tax/dta_inc.htm  )以参阅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税务管辖区的资料。
香港主管当局当尽力协助香港居民申请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该人士明显地不可享受有关待遇时,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因此,假如该人士并不符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有关条文订明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则可能出现该人士不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的情况。对于遵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的条款和维护其宗旨,香港主管当局尤其重视,不会向那些明显不可获外地税项宽免的人士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如果香港主管当局有理由相信该人士并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在决定是否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前,香港主管当局或会要求该人士提供进一步资料。若缔约伙伴对该人士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一事存疑,则香港主管当局可能会进行资料交换,以助确定该人士是否可获有关待遇。
该人士亦须留意,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将会成功。该人士是否可获外地税项宽免将由缔约伙伴作出最终决定。缔约伙伴会就该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和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作出决定。如香港居民认为缔约伙伴不应拒绝给予其应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会考虑按照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该缔约伙伴进行磋商。
为协助香港主管当局决定是否可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任何人士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谁可申请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
  •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連续兩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 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你可以参阅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有关条文及议定书,以确定你就该协定 / 安排而言是否属于香港居民。
申请表格
你须要填写适当的表格:
缔约伙伴
表格
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个人
中国内地
IR1313A (03/2018)
IR1314A (03/2018)
其他税务管辖区
IR1313B (03/2018)
IR1314B (03/2018)


就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提出的申请: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人不需要夹附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

如何申请
请把填妥的申请表格交到: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
税务大楼 36 楼
税务局
税收协定组
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处理时间
处理有关申请一般需时二十一个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当局未能根据所得的资料以确定你的居民身分,将会要求你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一般而言,居民身分证明书会以邮递方式寄给你。若你欲亲自领取居民身分证明书,须在递交相关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时,以书面一并作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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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人税收居民身份认证

香港法人税收居民身份认证

一、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内地和香港地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重要依据。香港税务局2006年第44号指引对《安排》的若干条文作出了释义。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明确了执行两地税收安排的国内法解释,并就指引中提出的部分问题作出回应。随同《安排》同时生效了一份议定书。2008年、2010年、2015年又陆续签署并生效了第二、三、四议定书。自此,《安排》与四个议定书构成了内地和香港之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完整税收协议文本,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二、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解释,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但是,香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常见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香港法人居民,但是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种情况,香港法人公司A,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第二种情况,香港法人公司A,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C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三、如何理解“实际管理或控制在香港”

香港税务局一般要求香港公司证明其管理或控制通常在香港行使,并在香港有足够的商业物质用于申请香港税务居民证书(HKTRC)。IRD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1. 董事会

IRD通常会检查公司董事会的细节,特别是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会议,以确定公司通常管理或控制的地方。与其关注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国籍,IRD将会对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点进行审查,因为公司将在董事会成员所在的地方进行业务操作。

此外,IRD会审查董事会会议的详细情况,包括筹备工作地点、董事会会议的地点、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席情况、会议期间讨论和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执行和解决情况。

2. 员工

IRD详细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香港雇佣了员工。此外,IRD将收集每位雇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国籍、年龄、薪酬等)及工作职责详情,以作商业主体测试。

3. 公司机构

这里是指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地点和银行账户的位置,便于业务运作和融资。此外,IRD还关注申请人在获得有关的CDTA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权情况,特别是加入CDTAs后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被动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收入或资本收益等)。

IRD在HKTRC申请表中提到过,“申请人……是股息、利息或版税的收款人,其使用权和享有收入的权利受到合同或法律义务的限制,将收到的付款转嫁给另一个人,申请人并不是受益方……”。在这方面,IRD在CDTAs中超越了“居民”的定义,如果IRD认为申请人不是收入的实益所有者,则拒绝向申请人授予HKT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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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 ird -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发表于 2019-12-1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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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8 05: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香港母公司能享受5%的协定税率吗

你的香港母公司能享受5%的协定税率吗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作者:翟巨顺

  【本文看点】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1、案例实说
  2018年5月,深圳市A公司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利用香港“导管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并被要求补缴欠税和加收滞纳金。税务检查发现,2016年1月至12月,A公司向香港B母公司汇出利润共8,000万元,已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00万元,A公司的香港B母公司为“导管公司”,不能享受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最终A公司被要求向税务机关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00万元,并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尽管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异议书强调了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B公司符合“香港居民”的身份,属“受益所有人”,应享受5%的协定税率。但最终税务机关仍然认定A公司的香港B母公司为“导管公司”,不属“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
  那么,到底怎样的香港母公司才属于“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呢?怎样的香港母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能享受5%的协定税率呢?
  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了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需要综合分析的因素,以及应认定为和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下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2、受益人身份
  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上述判定因素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上述判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上述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你的香港母公司能享受5%的协定税率吗?如果你还不能判定你的香港母公司能否享受5%的协定税率,请记得找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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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8 0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及海外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市场上最受欢迎的方式是通过注册香港公司或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达到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目的。全球最著名的离岸注册地香港、开曼群岛、BVI群岛、塞舌尔群岛、英国、美国等地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降低税费成本、自由接收外汇,有助于企业开展海外贸易,同时对提升企业形象也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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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最适合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企业有哪些呢?
一、个人服务公司
在工程、航空、金融、计算器、电影和娱乐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利用海外公司,可以在个人通常居住国以外的地方提供多种个人服务,所得的酬金可以存在国外,不必纳税。而且,以这种方式构成的个人收入可降低个人所得税。
二、中间控股公司
许多大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司法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方便他们在投资国当地和投资者的所在国家之间没有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进行投资。
三、国际贸易公司
在低税区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
四、国际投资
海外公司往往用来掌管对子公司和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缔约国有双重课税协议的无税或低税司法管辖区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预扣税大大降低。
五、金融公司
集团公司的利息支付有可能需支付预扣税(预扣税不同于通常征收的公司税),而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实现集团间资金管理,可更好地节省税款。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常见用途
1、利用海外离岸公司实现返程投资
2、进行国际贸易
3、国际资本运作,便于海外上市
4、中间控股,降低税收负担
5、雇用国外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便利
6、国际投资
7、离岸基金
8、个人服务公司
9、利用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合理免税
10、个人财富管理
注册香港公司有着许多显著优势,如税率低、税种少,无外汇管制等等。大部分内地人士注册香港公司主要是为了做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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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可以解决内地企业的哪些问题?
一、港资名义享政策优惠
对于以进口为主的内地企业,可以考虑注册香港公司,然后以港资企业名义收购原来的厂房,将其变成由港资持有的原料加工厂,从而享受内地很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在香港还可以申请减免原来需要在香港缴纳50%的利得税。
这样就有多余的运营成本,再配套注册离岸银行账户, 注册香港公司将会帮助国内企业打开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价格转移合理税务筹划
在中国大陆,企业每年都要交纳为数不少的税款,这部分资金成本很大。因此大陆企业应该做好税务规划,节省开支,将利润留在低税率的地方。注册香港公司便是良好的税务规划工具。
内地企业首先以国内税局认为合理的价格将原来要出口的产品先卖给属于自己的香港公司,通常其价格只须略高于成本即可,然后再让香港公司以原来商量好的价格卖给海外客户,这样国内收入、盈利就相应减少了,相应缴交的税款也相应减少,利润就主要留在香港公司了。
这就是所谓的价格转移。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是16.5%,相对较低,注册香港公司后,也无须委派任何员工在香港工作,自然也不用缴纳香港薪俸税。因此,利用香港公司从事海外贸易将可节省一笔可观的费用。
三、减少原料购进成本
内地企业进口原材料,目前多数是委托进出口贸易公司代劳,多了几道中间环节,成本也自然攀升。注册香港公司后,完全可以自购原材料。
例如,上一笔交易收到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在于其香港公司的香港银行账户中,然后在购买原材料时,可以用该笔外汇直接支付下一笔生意中订购原材料的费用,省去资金重新汇进、汇出国内的麻烦。
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可以随时兑换、调动各种外币,企业可以直接从海外采购到质优价好的原料,节省时间和成本。
四、解决内地企业融资难题
政府鼓励内地企业走出去,通过香港走出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利用香港的各种各样的优势,来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服务。
这也是香港贸发局正在努力的方向,加强香港与内地市场的经济融合,鼓励内地企业来港发展,并通过香港走向世界。
现在越来越多的客户以上市为目标来注册香港公司,也是希望通过香港优良的营商环境,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
而且注册香港公司不只是为了更方便上市融资,还能够降低税负、提升企业形象等优势。对于内地企业来讲,这也是目前解决全球市场贸易难题最常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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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面对税务筹划时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
1、企业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统筹考虑经验;
2、企业对税务筹划策略理解不明确;
3、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不明确,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4、企业存在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全面,会计政策运用不当等问题。
利用香港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1、利用“导管公司”进行所得调配
举个例子:A公司一直在与美国一家公司C做生意,并取得一定数量的营业收入和利润,A公司也按照取得的营业收入及利润向当地政府纳税。如果现在改由A公司与香港离岸公司B(实际上同A属一家)作中转,再由B公司向A公司买货卖给美国的C公司,由于A公司只是反映出一小部分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余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润由B公司反映,这样A公司的税款大大降低。如果B公司申请的离岸豁免被税局通过,则无须缴纳利得税。
这就是所谓的以“导管公司”(香港离岸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典型做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行CRS政策下,申请离岸豁免也有机会被要求在实际业务所在地交税。
2、利用香港公司雇用高级职员进行税收筹划
许多跨国公司经常通过香港公司来雇用海外雇员,达到降低个人税金的目的。
3、利用香港公司进行投资节税
利用香港公司可以降低资本收益尤其是红利收益的税收负担。
4、利用香港税收双边协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就对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外商投资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国内税务局要求该外企扣缴20%的企业所得税后,才可汇出。如股东为香港公司,则预提税率减至10%。如香港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预提税率可减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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