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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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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青地税四[1998]20号 |
文件名: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四[1998]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8-07-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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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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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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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四[1998]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四[1998]20号
全文有效
崂山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青崂地税政函字[1998]2号)收悉。由于你局所请示的问题政策性强,且涉及此类税收法规的界定解释权问题。因此,市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转复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以便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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