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征[1998]4号)的文件,各基层局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解决了申报期办税服务厅拥挤,纳税人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合理利用办税服务厅,达到了对内科学分工,对外优质服务的目的。
但伴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纳税申报方式发生了较大改变,申报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报期办税服务厅拥挤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基层局实际执行的申报期各不相同,相当一部分基层局已将申报期恢复到每月十日前。同时在今年全国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一地区变更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指出,纳税申报期限一定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有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决定将纳税申报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月的1-10日。
请各基层局将此通知精神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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