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1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1日
李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集团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仅限本通知中列明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实行合并汇总纳税的该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股权发生变动的,你局应及时予以认并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确认情况上报市局。
该企业实行合并纳税方式后,你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该企业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