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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3]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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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03]30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3]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鲁财税[2003]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鲁财税[2003]30号
  全文有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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