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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字[1994]31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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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鲁财税字[1994]31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字[1994]31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31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3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征免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
  文中第二条所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省辖地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内临时外出工作,必须在外就餐而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其他各种形式的误餐或午餐补助、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购销过程中支付的差旅费、应酬费等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市、地税务机关本着严格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异地上市的股份公司、实行柜台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由股份制公司先扣缴这部分股息、红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异地转移。
  四、企业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合伙经营企业中的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承包、承担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承包、承担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资金来源不限),该项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是按合同规定向发包、出包方缴纳一定承包、承租费、该项所得属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应按其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息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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