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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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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鲁财税字[1994]25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字[1994]25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6-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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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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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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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凡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除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以外,均属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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