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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字[1994]25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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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鲁财税字[1994]25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字[1994]25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25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凡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除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以外,均属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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