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05
  • Tax100会员 28074
查看: 612|回复: 0

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2007]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07]42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税[2007]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7]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7]42号
  全文有效
  2007.12.2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山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山东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3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上述13家单位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