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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财政局 枣财农税[2008]1号 枣庄市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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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枣财农税[2008]1号
文件名: 山东省枣庄市财政局 枣财农税[2008]1号 枣庄市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规程
发文日期: 2008-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规程
枣财农税[2008]1号


  枣庄市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规程
  枣财农税[2008]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1日
  各区(市)财政局、市高新区财政局:
  1、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
  2、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两税”减免的申报资料,确认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减免税额。
  3、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确认退税的政策依据及退税额。
  1、负责税款征收及缴库工作。
  2、负责税票及完税证等有关票证的打印工作。
  3、建立相关账目,做好“两税”收入会计核算工作。
  1、申报受理
  1)申报“两税”时,纳税人应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等有关申报资料。
  2)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即时告之。
  3)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录入“两税”征管系统并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进行确认。
  4)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将《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征收。
  2、审核征收
  1、申报人申报: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申报人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契税减免事项应附以下相关材料:(1)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请示文件;(2)《契税减免申报表》;(3)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5)事业单位或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6)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制住房需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7)企业改制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组改制的文件、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法人登记证、土地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科室负责人审批。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3、审核批复: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减免税额在1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区(市)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报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审批;申请减免税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契税征收机关审批,抄报市契税征收机关备案。契税征收部门要严格遵守契税减免报批程序,逐级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批复或转报,不得越权擅自决定减免。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过市契税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开据个人契税减免通知书,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需向上级契税税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4、备案: 市级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的1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省财政厅农税处备案;区(市)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市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5、建立台帐: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逐笔登记,按月度进行小计,年度进行总计,按年度分别装订成册,并要有电子版备份,以便于日常管理查阅和上级契税征收机关检查。
  6、归档:契税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上报的减免税材料、批准减免税的批文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1、退税范围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征收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缴纳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撤销成交退税。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撤销成交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对其已纳税款予以退还。
  2、退税程序
  1、政策咨询
  2、配套服务事项
  1)向纳税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辅导纳税人按征收流程办理涉税手续。
  2)对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由纳税人向征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纳(免)税情况证明申请书》,征管人员通过征收系统查询后, 确认已完税的,征管人员在《申请开具纳(免)税情况证明审核表》上记录查询情况并签字,报主管人员复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征管人员制作《纳(免)税情况证明》,加盖“两税”征收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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