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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08]2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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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财税[2008]29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08]2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8]2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7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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