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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9]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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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9]6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9]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6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销售《批复》所称设备,无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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