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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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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1月30日
各区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青岛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进行,确保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妥善安置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人员,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分级落实”的原则实施,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全部划转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划转人员编制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划转人员的人员计划和调动手续的办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两税业务及人员的移交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做好两税业务及人员的接收工作。
三、组织实施与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为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青岛市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两税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办理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中的各项工作。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划转工作的各项事宜。
(二)编制及人员的划转。根据鲁财基[2010]9号文件精神,2009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使用行政事业编制且目前仍在编在岗的两税征管人员,按照自愿及“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转到地税部门;乡镇财政机构的两税征管人员不划转。编制及人员的划转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划转编制及人员的审核
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随两税征管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财政部(1)划转人员的报名。各区市要抓紧对本区市划转人员情况的进行统计汇总,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审定调整划转人员。符合划转条件的人员,可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2)划转人员资格和编制的审核。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人员划转审批表》(附表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附表二),并将填列的审批表和汇总表及相关人员档案等资料,于2011年2月12日前集中送交同级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人员公示。同级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划转编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后,于2月16日前将审查情况反馈到财政部门。由划转人员所在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情况对本辖区拟划转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划转人员姓名、性别、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
2.划转编制及人员的审批
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各区市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确定后的区市划转人员和编制意见(含本方案规定需填报的附表一、二),于2011年2月28日前集中报市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3.编制及人员的划转、移交
市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市两税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情况,对拟划转人员,进行审核汇总,于2011年3月3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各级编办根据省审定意见对两税人员划转后财政部门编制进行调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审核情况按规定办理划转人员增人计划和调动手续。2011年3月31日前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根据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情况,按规定办理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和移交手续。
划转人员占用的行政编制,由省编办从划转人员所在市、区市调整划转到省地税部门;划转人员占用的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核销,省编办相应增加省地税部门事业编制。划转人员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对应关系及职级待遇不变。未划转人员由其所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三)征管业务的划转。征管业务的划转可按照征管资料的移交、税款处理、部门协作等步骤组织实施。
1.征管资料的移交
税收政策和征管资料是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条件。财政部门要认真安排所属征管机构做好两税文件资料移交准备工作,于2011年1月1日向地税机关提供两税征管法规政策文件;截至2010年年底前本辖区税款征收、减免、尾欠等征管台账以及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和档案,仍由财政部门负责保管,且应满足地税部门征管资料的查询需要。
地税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尽快掌握两税征管政策、征管规程和税收控管措施。
2.税款处理
两税划转前,财政部门已征收的税款应全部解缴入库,对纳税人此前已纳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的,按照“谁征收、谁退库”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库。
(四)经费的划转。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两税征管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2010年当地本级行政、事业人员年人均支出水平和划转人员数,从2011年1月1日起上划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青岛市本级行政事业人员年人均支出水平列入市地税局部门预算。今年已由区市财政负担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年终通过体制结算给予补助。两税征管经费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征收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五)资产的划转。对两税征管工作中所使用的资产,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协商。需移交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填写资产移交明细清单,经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移交到地税部门。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事项。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移交、审核审批、接收等工作。同时,要针对两税征管职能划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扎实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两税政策管理、征管培训、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协助做好与国土、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协税护税关系,使两税划转后“先税后证”制度继续得到贯彻落实。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联系,相互支持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
(三)平稳有序过渡。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妥善安置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职能,充实和完善基层财政部门职能,调动不划转基层两税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地税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保证地方两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衔接。
(四)严肃组织纪律。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服从上级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化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人员划转结束,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突击提拔划至地税部门的相关人员。划转工作中如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具体时间要求
全市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于2011年1月1日起组织实施。自2011年3月1日起,全市两税征管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划转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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