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1-18
为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浔阳区、庐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按22%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城区及郊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庐山市温泉开发区和九江市柴桑区的,计税毛利率按18%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之外其它乡镇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四、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