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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1999]21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有农场向职工家庭农场收购并统一对外销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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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1: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函[1999]216号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1999]21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有农场向职工家庭农场收购并统一对外销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有农场向职工家庭农场收购并统一对外销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9]21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有农场向职工家庭农场收购并统一对外销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9]216号
  全文有效
  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农场向职工家庭收购农产品对外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48号)收悉。据了解,自1984年以来,我省国有农场推行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方式,划小核算单位,实施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生产经营责任制,实行“定额上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生产费用与生活费用”的“两自理”,使国有农场内部的分配关系和权责利益发生了变化。但就本质而言,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国有农场内部发展生产的一种投资方式和承包方式,职工家庭农场不是一级经济实体或经济个体,其使用的土地等国有资产和种植生产的农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仍归国有农场所有,国有农场仍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纳税义务人。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国有农场收购并销售由所属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业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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