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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流字[1994]59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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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税流字[1994]59号
文件名: 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流字[1994]59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59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59号
  全文有效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发[1994]2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各烟厂生产、销售的除红塔山、玉溪、阿诗玛、红梅(黄、白)、云烟、石林七个牌号以外的卷烟,从1994年7月1日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消费税。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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