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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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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全文有效
  昆明、楚雄、大理、玉溪、昭通、红河、保山、曲靖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今年以来因降低税率而多征的消费税,经请示财政部同意采取抵扣的方式,即在欠交的消费税中抵扣,不欠税的烟厂在后几个月应交的消费税中抵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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