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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财税政字[1995]12号云国税增字[1995]1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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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财税政字[1995]12号云国税增字[1995]19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财税政字[1995]12号云国税增字[1995]1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12号云国税增字[1995]1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12号云国税增字[1995]1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财政部财监字[1995]5号文明确“国家级新产品退付增值税属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范畴……,其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此精神也一并转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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