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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1]29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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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发[2001]298号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1]29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29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298号
  全文有效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执行3个月以来,大部分地、州、市局都较为重视,数据上报基本及时,给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将《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的数据报成当月数,没有按规定报累计数;二是部分地区仅上报了《月报汇总表》中列举出的几项消费税征税品目,没有将云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规定的所有卷烟、啤酒、葡萄酒生产企业和年应纳消费税在10万元以上消费税纳税企业全部列报;三是部分地区的《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表间和表中的有关指标、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不正确;四是部分地区漏报、迟报。以上问题请各地务必改正或引以为戒。为了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为了解决《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有关指标不一致、不便填报等问题,从200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季报表》,表样见附件1.《月报汇总表表》表样不变。
二、各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报送的是《卷烟“两税”税源指标报表》;季度报送的是《卷烟“两税”税源指标报表》(季报表)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两份报表。为了适应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我们调整和增加了两份报表的有关指标,表样见附件2、附件1.新报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
三、报表统一使用FTP软件从网上上报。请在省局-“CENTRE”“TNGSLZSC”
-“各类报表”-“消费税”目录下,建立“**地州文件夹”把每次需要传输的报表放进各地的文件夹中上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联系人:郁琳,电话:0871-353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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