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财税[2003]3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财税[2003]3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2日
各地、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云财税[2003]13号、云财税[2003]29号、云财社[2003]18号、云劳社[2003]22号和云地税二字[2003]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