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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民城〔1994〕252号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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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民城〔1994〕252号
文件名: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民城〔1994〕252号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闽民城〔1994〕252号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闽民城〔1994〕252号
  全文有效
  1994-09-05
  各地市、县(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和宏观管理,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精神,现对新办福利企
  业的审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快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凡安置残疾
  人达到规定比例,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各级民政、税务部门都应及时受理、审查、核
  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按规定给予享受福利
  企业税收的优惠待遇。
  二、凡申办福利企业都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岗位、健康状
  况)。
  三、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办福利企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符合社会福利企
  业条件的,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七份),企业填写后,由各级民
  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经同级税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准。同
  时将《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报送省民政厅城福处生产办、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备案。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汇总
  复查后,予以公布享有“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企业名单。当地民政局根据批准的申
  请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基层税务机关按照所列的名单,按规定给予办理
  减免税收手续。
  附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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