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国资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省属部分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2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国资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省属部分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29号
全文有效
现将省劳动厅、财政厅、国资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省属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批复》(闽劳综[1997]1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三明化工总厂等十一户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 1995年度年薪收入比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6]41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凡有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应以同级劳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复为准,并在申报纳税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