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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7]6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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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7]66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7]6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10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7]10号)文第25条规定,对公立卫生机构(包括集体办村卫生所)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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