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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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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财税政[1997]43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7]4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杭县紫金山铜矿资源税单位税额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5-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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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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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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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杭县紫金山铜矿资源税单位税额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7]4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杭县紫金山铜矿资源税单位税额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7]4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6日
龙岩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龙岩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确定紫金山铜矿单位税额的请示》(岩地税政一[199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上杭县紫金山铜矿储量大、品位高,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矿山资源等级表》的一等铜矿石等级相当,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其具体单位税额前,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防止滥采乱挖,并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同时便于今后大规模开采时确定单位税额,决定对目前没有采矿许可证而进行的零星小规模开采的矿石暂按每吨1.60元计征铜矿石资源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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