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1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务工作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强化检查计划报批。各级地税业务和征收部门在年度内需要实施检查的行业或项目,应在每季度末提出检查方案,送同级地税局稽查局或稽查管理科 (处)综合汇编日常、专项等各类检查分户式计划,报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稽查机构要把各类检查计划连同被查纳税户名单报上一级地税局稽 查局备案。
二、规范年度专项检查。按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提出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地税局可结合实际作必要的补 充贯彻外,其他时期不宜单独动议开展专项检查,确需开展的须报省局批准。各级稽查机构在安排专项检查具体户数计划时,应加强上下协调,下级应服从上级。
三、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在稽查工作实际中,各级税务机构要认真处理为各类检查之间的矛盾,凡是列入年度日常检查已查过的纳税户,不再安排专项检 查,但有的户可并入专项检查的任务考核范围;凡是列入专项检查的纳税户,年度内不再安排日常检查;凡是各级稽查机构受理的同一举报案件,只要一家稽查机构 先进入检查的,其他稽查机构不再安排检查。已专案检查过的纳税户,年度内一般也不再安排日常或专项检查。
请一并贯彻执行。 |